闽政地榕〔2024〕45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2023年度第六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24〕6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4023公顷(其中耕地0.22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旱地0.2224公顷、园地0.06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402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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