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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地榕〔2023〕172号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0年度第八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长政综〔2023〕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区境内农用地0.1221公顷(其中耕地0.01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水田0.01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2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