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4-2500-2016-0012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6-09-18
- 标 题: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局等印章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国土资综〔2016〕632号
- 发布日期:2016-09-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榕委编〔2015〕119号)、《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榕委编〔2015〕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精神,决定启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公章、“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仓山分局”公章、“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晋安分局”公章、“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仓山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晋安分局”公章,分别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仓山分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晋安分局使用。
二、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福州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确立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启用“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一)”,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使用和管理。停止使用“福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原市局统一刻制的土地登记业务印章交市不动产登记局处理。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用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中心本部办理点颁发福州市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簿》。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一)”,用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福州市市民(便民)中心办理点颁发福州市本级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簿》。
三、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业务受理专用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等印章,由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单位刻制、启用。
四、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印章的启新停旧工作,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制度。旧章停用时间、新章启用时间以及新印章使用人情况须报市不动产登记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印模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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