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2500-2019-0038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9-11-22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然综〔2019〕1675号
  • 发布日期:2019-11-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自然综〔2019〕1675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9-11-25 16:20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福建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精神,我局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并对每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请各责任处室(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局办公室。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2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实施方案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责任

单位

市政府工作要求

本局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

本局

责任处室

一、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引导预期

(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

1.及时公开、精准解读政策措施,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围绕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及时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围绕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及时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并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各处室(单位)

法规处

2.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做到“三同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本局出台重要政策时,要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公布的“三同步”工作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主办处室要将政策及解读方案一并起草发文,并在本局网站和媒体公布。政策解读要在政策出台3个工作日内同步公布。

各处室(单位)

法规处

3.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解读政策、及时释疑解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在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定调、自觉把关等职责,带头解读政策、及时释疑解惑。

本局出台相关政策和重大措施、重点工作推进时,主办处室要负责组织本局主要负责领导公开宣讲政策方面的工作,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各处室(单位)

法规处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4.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文件的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

在制定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文件时,要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

各处室(单位)

5.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研判,增强回应针对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加强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研判,增强回应针对性。加强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重大舆情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研判,增强回应针对性。加强与宣传、报刊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重大舆情信息共享、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工作。

办公室

各处室(单位)

6.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对经济社会热点、办事创业堵点痛点的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将政务舆情回应作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对经济社会热点、办事创业堵点痛点的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

将政务舆情回应作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特别对通过12345便民呼叫系统或信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研判和回应。

各处室(单位)

7.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法规处

(三)增强解读回应效果

8.推进政策解读形式多样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出台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时,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推广运用图表、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好,避免误解误读。

本局出台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时,牵头处室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推广运用图表、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好,避免误解误读。

各处室(单位)

9.积极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传播范围

市大数据委、市大数据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重要载体作用,积极运用政务微博、微信、APP等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传播范围。开展送政策上门、政策宣讲等活动,主动将党和政府的好政策送到企业和群众手上,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

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等重要载体作用,积极运用政务微博、微信、APP等新技术和新媒体,扩大传播范围。

办公室

信息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促进政策落实

(四)推进重要决策公开

10.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预公开。

各处室(单位)

11.健全“政企直通车”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全面推广“一企一议”服务企业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健全“政企直通车”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全面推广“一企一议”服务企业协调机制,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决审批、用地、用工、融资等问题,及时公开协调问题、采取措施、进展成效等内容。

全面推广“一企一议”服务企业协调机制,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决审批、用地等问题,并及时公开相关内容信息。

各处室(单位)

(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12.严格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严格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严格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法规处

审批处

转用处

执法支队

13.建立健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建立健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探索建立群众意见反馈互动机制和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管理维护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法规处

审批处

执法支队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14.不断完善福州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用活用足“六区叠加”政策优势,不断完善福州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着力做好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压减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清理规范基层各类涉企乱收费项目、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用活用足“六区叠加”政策优势,不断完善本局政务清单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着力做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审批处

15.推动网上办事服务事项标准化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立足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从审批事项设立、审查审核规则、服务场所建设、网上审批运行、办理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及评价等方面推进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扎实推进市直单位和县(市)区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将条件成熟的示范试点经验上升为地方标准。

立足于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从审批事项设立、审查审核规则、服务场所建设、网上审批运行、办理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及评价等方面推进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

审批处

16.加快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定期、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检查处置结果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福州”网站公开。推进《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1792-2018)》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让随机不随意、监管不任性、公开更公正。推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办事服务事项集成式、一站式公开。

定期、不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推进《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1792-2018)》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让随机不随意、监管不任性、公开更公正。

法规处

17.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

市发改委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审批处

(七)强化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18.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就业供求信息,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众的就业专项活动和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信息、奖助学金政策的公开工作。

及时公开本局工作岗位招聘信息。

人事处

19.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按照自然资源部征地信息公开指引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按照自然资源部征地信息公开指引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一步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

转用处

办公室

(八)细化财政信息公开

20.细化财政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全面公开专项资金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情况。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开预决算情况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本局财政预决算信息及公开,及时公开本局采购项目的相关情况。

财务处

办公室

三、规范公开平台,优化服务功能

(九)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

21.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

市大数据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闽政办[2017]65号),强化责任管理,做好常态化抽查通报,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闽政办[2017]65号),强化责任管理,做好常态化抽查通报,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信息处

22.加快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市大数据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抓紧完成政府网站域名集中清理。平稳做好机制改革后政府网站新建、整合、改版、迁移等工作。

抓紧完成政府网站域名集中清理,平稳做好机制改革后本局政府网站新建、整合、改版、迁移等工作。

信息处

23.推进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

市大数据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加快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附属应用系统、移动互联网应用升级改造,全面支持IPV6,发挥政府网站示范带头作用。

加快本局门户网站及其附属应用系统、移动互联网应用升级改造,全面支持IPV6,发挥政府网站示范带头作用。

信息处

(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24.加强新媒体平台维护管理

市大数据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理顺“e福州”APP、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信息联动、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理顺“e福州”APP、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信息联动、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

(十一)加快办事大厅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5.及时梳理并公开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进驻办事大厅的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

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进驻办事大厅的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

审批处

26.不断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实体办事大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对部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进行有效整合,依事项性质和类别设立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代办制。

对本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进行有效整合,依事项性质和类别设立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建立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代办制。

审批处

27.全面清理整合政务热线电话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进一步清理整合政务热线,推动政务热线与政府网站互动交流系统互联互通,除因专业性强、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政务热线外,加快将各部门、各类便民公开电话专线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电话,实现“一号对外”。

进一步清理整合政务热线,推动政务热线与政府网站互动交流系统互联互通,除因专业性强、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政务热线外,加快将本局各类便民公开电话专线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电话,实现“一号对外”。

办公室

法规处

信息处

(十二)健全制度规范,提升公开质量

28.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条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解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不断优化提升公开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公开事项目录,为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提供标准、规范、遵循。

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解读,加强对本局人员培训,不断优化提升公开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办公室

29.学习借鉴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经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积极借鉴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积极借鉴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强调针对性、实效性。立足基层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探索创新,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办公室

各处室(单位)

30.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专职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政府严格落实把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要求。机构改革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本机关的“三定”规定等信息,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台账,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的衔接。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专职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机构改革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本机关的“三定”规定等信息,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台账,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的衔接。

办公室

人事处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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