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内容、深度技术要求的通知
榕规〔2004〕10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了统一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提高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发本通知,请建设单位在申报总平面规划方案时按此执行。

  附: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内容、深度技术要求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04年8月12日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内容、深度技术要求

  一、规划图纸成果

  (一)总平面规划图(比例1:500,特殊地段1:1000;制图单位为米)。

  1、图纸为蓝图;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图纸应盖有建设单位的公章、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图纸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制图标准。

  2、标明规划和保留的各类建筑位置和用地范围,以及基地周边相邻地段30米-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

  3、标明规划的公共绿地、建筑周边绿地、沿规划道路和河道绿地以及须保护的古树名木等绿地的位置、范围。

  4、标明公共服务设施[如幼托、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室)、社区居委会(含警务室)、门卫收发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的具体位置、规模、范围。

  5、标明市政公用设施[如锅炉房、配电室、开闭所、煤气调压站(柜)、电信设备房、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站(集散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和社会停车场(位)用地的具体位置、规模、范围。

  6、标明规划道路红线、规划河道蓝线、规划电力黑线(高压线走廊)、规划绿地绿线(含古树名木保护线)、规划文物保护紫线、铁路等及其它规划工程管线和控制线的位置和控制宽度。标注高压线等级。

  7、标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与规划道路红线、规划河道蓝线、规划用地红线、规划绿地绿线(含古树名木保护线)、规划电力黑线、规划文物保护紫线、铁路及其他规划工程管线和控制线距离及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标注易燃易爆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并相应说明执行规范标准要求。

  8、标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廊线,地下室位置边线,标明保留建筑和拟建建筑。

  9、标注各层数建筑功能性质及建筑尺寸、高度、层数和编号等。标明底层架空层各使用功能(如住宅小区公共机动车和专用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公共开放空间)位置、规模、范围。

  10、标明规划的道路、广场、停车场(位)、交通出入口的位置、范围。

  11、标明周边道路、场地标高,建设用地主要设计标高。标注规划道路宽度、转弯半径、道路中心交叉点和变坡点及其它控制点高程、道路的坡度和坡向。标注规划挡土墙位置和墙顶墙底标高、护坡位置和坡顶坡底标高、场地和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标注挡土墙、护坡与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排水明沟位置等。

  1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征用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实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含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的总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及其规划与保留各类分项建筑面积(含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及其规划与保留各类分项建筑面积[含地下室(仅作为停车和设备用房使用)的建筑面积、住宅底层架空层公共开放空间(只作为休闲绿化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2.5米以下的架空层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基底(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规划居住户数(含≥120m2/户、≥45m2/户且<120m2/户、<45m2/户的户数)、规划居住人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配置的车位数[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公共机动车和专用机动车停车位数及二者比例、公共建筑室外车位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该核定标准总车位数机动车比例]。

  13、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置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位置等。

  1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配置列式计算表。

  (二)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其内容、深度要求与相应的总平面规划图相同。

  二、相应的总平面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光盘。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  值

1

征用地面积

M2

 

其中实用地面积

M2

 

2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

(1)地上建筑面积

M2

 

(2)地下建筑面积

M2

 

3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M2

 

其中(含规划、保留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M2

 

★(2)

商业建筑面积

M2

 

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比例

%

 

★(3)办公建筑面积

M2

 

(4)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M2

 

(5)架空层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2.5米以上)

M2

 

(6)

M2

 

4

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M2

 

(1)地下室建筑面积(仅作为停车及设备用房使用)

M2

 

(2)架空层建筑面积(只作为休闲绿化等公共场所使用、建筑层高不小于3.9米且不高于5米)

M2

 

(3)架空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2.5米以下(含2.5米)]

M2

 

(4)

M2

 

5

容积率

M2/ M2

 

6

建筑占地面积

M2

 

7

建筑密度

%

 

8

绿地面积

M2

 

9

绿地率

%

 

10

★(1)居住总户数

 

其中

≥120 m2/户的户数

 

≥45 m2/户且<120m2/户的户数

 

<45m2/户的户数

 

★(2)居住人口

 

11

(1)机动车车位数

 

★其中住宅建筑架空层

公共机动车车位数

 

专用机动车车位数

 

公共机动车车位数占架空层机动车车位数比例

%

 

专用机动车车位数占架空层机动车车位数比例

%

 

(2)非机动车车位数

 

(3)

公共建筑室外机动车车位数占该核定标准车位数比例

%

 

公共建筑室外非机动车车位数占该核定标准车位数比例

%

 
                   

  带“★”者视不同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作相应内容名称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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