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18-0067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8-03-23
  • 标    题: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国土资综〔2018〕260号
  • 发布日期:2018-03-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国土资综〔2018〕260号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8-03-23 10:09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各相关作业单位:

  根据2015年以来各地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情况,结合市级组织成果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各地在贯彻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综〔2014〕101号)、《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综〔2015〕41号)、《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16﹞217号)、《福建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闽国土资综﹝2016﹞399号)等文件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致,实施标准不到位的情况。为有效规范推进我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成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梳理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要求

  (一)作业单位。对提交县级自查的每一批次成果,各作业单位要按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完成该批次成果做到100%检查,出具有效的质量检查报告,并对成果质量负责;对于合同中有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检测的,要求第三方必须开展实质性的质检工作,出具有效质量检查报告,并对质检成果质量负责。

  (二)各县(市、区)国土局、分局。1.县级自查。对作业单位提交的每一批次成果自查。各县(市、区)、分局要按照省厅验收办法,对文字成果、地籍房屋测量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等开展100%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作业单位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形成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并出具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负责。自查报告应体现:县级国土部门在检查项目的组织过程、人员和经费以及设备投入情况;自查方法和数量;自查的主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修改情况;对自查成果的评价;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内容;2.申请市级验收。对于县级自查合格的批次成果,县级提前一周将申请书及验收材料(附件一:验收材料清单)报市局审核。

  (三)市局。1.审核。市局对各县(市、区)、分局上报的每一批次成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达不到验收条件,提出整改意见退回整改;2.组织检查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次成果,组织专家组开展正式验收;3.验收成果汇总。对已验收合格的批次成果(附件二:验收合格成果清单),市局、各县(市、区)、分局各汇总备份一份,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对接,做好已验收成果的登记发证衔接工作。

  二、技术规范要求

  (一)地籍房屋测量

  1.控制点埋设问题

  开展地籍测量时,应根据《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埋设地籍测量控制点。

  2.测量成果评定问题

  对于以下测量成果评定为不合格:一是起算数据错误,首级控制测量存在《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A类错误的;二是界址点位、界址边长中误差超限的;三是界址点、界址边长精度在2至3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超过抽检总数的5%的,或者存在3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的(允许5%粗差);四是界址点测量和房产面积测算方法存在系统性错误的。

  (二)权属调查

  1.关于权属资料收集问题

  一是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当地政府、国土所、村民组织等到场配合完成,作业单位具体实施,并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二是权利人调查核实时,除了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同时,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2.合法用地与不合法用地的界限问题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以及1987年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确定为合法宅基地。通过权籍调查,实现每宗地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

  对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垂直投影范围开展现状调查,应采集使用权人、土地面积、用途、用地时间等基本信息,各地可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确定作业采集范围。

  3.关于宗地设定问题

  一是已登记发证宅基地,应按照原有登记发证的宗地图界线落图落宗;二是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宗地范围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占用的宅基地,实际使用范围未超出批准界线的,按照实际使用界线确定宗地范围,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批准界线的,按照垂直投影范围确定宗地范围。

  4.关于界址调查问题

  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单方指界的情况,明确需要指界类型:一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二是对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指界注意事项:一是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需同时到场;二是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5.关于共用宗问题

  共用宗: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依法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于划清的。用加粗黑线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在房屋的轮廓线,共用部分土地为所有权利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6.关于房屋调查问题

  房屋调查确权的外围垂直投影界线不应超出宗地界线。

  (三)图件成果

  1.关于地籍图问题

  地籍图应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且表述要求准确、完整。并建议采取分图层表示,已发证的宗地用红线表示,未发证的宗地用蓝线表示。

  2.关于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标准问题。

  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综〔2015〕41号)规定的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进行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编制。

  (四)数据库成果。

  1.关于数据库设计的问题

  根据《关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16﹞217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设计数据库的表结构及字段,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

  2.关于数据库拓扑错误、属性值为空、关联关系错误的问题

  针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作业单位数据库中的拓扑错误、属性值为空、关联关系错误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作业单位,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开发数据库质检软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库的拓扑关系、属性完整性、关联关性等质检工作,并及时对检测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效提高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数据库准确性、完整性。

  三、其他事项:

  1.合同备案问题。请各县(市、区)应及时将地籍房屋调查的合同向市局备案。

  2.验收准备工作。接到验收通知后各县(市、区)国土局、分局和相关作业单位应按验收办法的要求,提供必查的、抽查等图件、文字资料,做好会议场地、车辆、检验仪器等准备工作。

  3.请各地高度重视地籍房屋调查工作,该项工作已纳入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局的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同时也是市局对各县市区国土局考核的指标之一,市局将对各地的调查以及验收情况适时进行督查,杜绝弄虚作假等情况,对存在拖拉、弄虚作假的情况届时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抄告当地党委、政府。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一

  验收材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书

  二、经审批的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工作报告

  四、技术报告

  五、质量检查报告、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

  六、县级自查报告

  七、该验收批次成果清单(区分符合发证与不符合发证)

  八、该验收批次数据库(电子版)

 

  附件二

  验收合格成果清单

  一、专家验收意见

  二、文字资料

  三、验收合格的成果清单(区分符合发证与不符合发证)

  四、数据库成果(电子版)

  五、验收合格成果(一宗一档)纸质材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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