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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自然征公告〔20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877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
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2018-28-01(福州市天马佳园安置房东侧道路工程)
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
0.0872
0.0051
0.0821
0
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6万元/公顷补偿,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2018-28-02(义序公交综合车场及后勤保障配套服务设施)
仓山区盖山镇新安村
1.1888
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
3.6073
3.5044
0.1029
仓山区盖山镇国有
0.1312
0.1017
0.0295
2018-28-03(福州市螺洲一支河综合整治工程)
仓山区螺洲镇店前村
0.1130
0.0230
0.09
2018-28-04(福州市金塘支路道路工程)
仓山区建新镇楼下村
0.0358
0.0095
0.0263
仓山区建新镇麦浦村
0.0621
0.0592
0.0029
二、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我局将配合当地政府、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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