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2734-2019-0009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9-03-08
  • 标    题: 2018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文字号: 榕(台)自然征公告〔2019〕2号
  • 发布日期:2019-03-14
  • 有 效 性: 有效
2018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台)自然征公告〔2019〕2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9-03-14 1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8〕1173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权属、面积及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土地权属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补偿标准

合计

建设用地

2018-83-01

台江区新港街道南公经济合作社

0.1619

0.1619

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144万元/公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2018-83-02

台江区新港街道南公经济合作社

0.0631

0.0631

  二、安置途径: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台江区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被征地的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员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台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台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福州市台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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