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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9]90号文件批准,同意仓山区2008-07-01地块(东部4号农民新村地块)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现根据《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补充公告如下:
上述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之前未实施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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