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经本行政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审签同意,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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