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
时间:2015-08-06 17:28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根据201471日起实施的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榕规办[2014]27号文相关规定条款进行补充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容规则补充规定

  (一)建筑阳台

  1.阳台面积计容规则: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全面积计容(计算规则详附图);在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当阳台宽度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内(含1.8米),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容,超出主体结构1.8米以外的部分,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过套内使用面积的15%。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40米以上)、沿江及其他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阳台,不论在主体结构内外均应全封闭,全封闭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容。

  其他有关阳台设计审批的相关要求仍按榕规办[2014]27号条款不变。

  (二)凸窗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的宽度应不大于0.6米,凸出建筑外墙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面宽的2/3。窗台距离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且结构净高小于2.1米的凸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商业或其他经营性场所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原拍卖地规划条件明确的,按规划条件设计实施;原拍卖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可作为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的,不设商场或其他经营性场所

  三、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计算规则自发布通知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拍卖土地的建设项目、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或已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仍按原计容办法执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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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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