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5-09-09 18:07

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闽建规[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越级承担业务,不得接受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的挂靠,不得与其联合开展业务。

   二、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监督和管理体系,诚实守信,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完成成果,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量等指标,并对成果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规划编制单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

  (一)不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意见书,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进行工程设计等;

  (二)违法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或对技术经济指标、图纸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批准的图纸文件或变更相关规划指标的;

  (四)为违法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

  (五)无资质或未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的;

   规划编制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对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请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9月1日

 

来源:规划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