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面积和建筑高度规划审批的通知
时间:2015-10-12 11:03

  榕规办(2015)47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规划审批,经研究,现对规划管理中相关配套设施用房和建筑高度的填报、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配建的配套设施用房类别

  公共服务类配套用房: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厕所、门卫收发室、垃圾收集间、社区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文体服务站、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等。

  市政设施类配套用房:开闭所、环网室、变配电室、高压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电信机房、有线电视机房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配套设施一栏不得为空,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到位,不得缺漏;规划设计条件、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或按规定无配套用房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超出上述类别的配套设施用房名称,设计单位可按相关规范术语填写。

  二、配套用房面积标准

  建设项目中各配套设施用房的面积均要求为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由该用房四周共用墙体的中线和外墙外边线所围合的建筑面积,不含公用走道、公用楼梯等面积。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填报各配套设施用房的净建筑面积数据,设计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筑高度标注与填报

  总平面图中应当明确±0.00标高,平屋面建筑高度应标注到女儿墙高度,如[H(女儿墙)=24.5M],若女儿墙采取通透式栏杆形式,可仅标注屋面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应同时标注檐口高度和坡顶高度,并在图中注明主体坡度(以相同同坡度累计最大面积的屋面计),如[H(檐口)=24.5MH(坡顶)=27M]。总平面图中如需表达其他部门管控高度,可上述基础上增加相应内容,如[H(屋面)=23.9M][H(坡中点)=27.5M等等]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构筑物、其高度应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冷却塔等设备,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位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空域保护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标注最高点高度,如[H(最高点)=27M]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填报项目申请表,规范图纸标注。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0月12日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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