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规办〔2015〕59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推进我市立体绿化工作,拓展城市绿色空间,美化城市生态景观,改善集水排水问题,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依据《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以及建设海绵城市要求,我局拟定了我市《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暂行办法>的规划管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11日
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城市立体绿化
暂行办法》有关规划管理意见
一、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
(一)我市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50米以下(含50米)公共建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商场、酒店、银行、写字楼、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学校、医院、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12层以下(含12层)保障性住房以及绿色建筑项目,应实施屋面绿化(特殊项目因结构、材料等原因,不宜实施屋面绿化的,应提供具体情况说明)。
(二)鼓励各类建筑实施垂直绿化,城市主干道沿街和城市出入口、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公园、历史街区和风貌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重要节点、重要部位公共建(构)筑物应实施垂直绿化。鼓励其他类型建筑墙体、阳台、窗台和各类围墙等实施垂直绿化。
(三)各类市政交通设施(道路护栏、立交桥、过街天桥、高架桥桥体、公交停车站台、地铁通风设施等建(构)筑物以及湖河驳岸、护岸、挡土墙、裸露山体、护坡绿化、栏栅桥墩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实施各类立体绿化。立体停车库应实施立体绿化。
(四)新建住宅建筑应结合阳台、窗台等设置花池,因条件限制,可设置内置式花池。
(五)其他新建、改建、环境整治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立体绿化。
二、实施立体绿化的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原则上均应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不小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屋顶绿化的技术处理详见文后附图。
(二)要求实施垂直绿化的建筑,应根据实施立体绿化对象的材质、高度等选择攀援植物,攀援植物造景应根据周围的建筑形式和植物环境进行合理配置,在色彩和空间大小、形式上协调一致。墙面垂直绿化的技术处理详见文后附图。
(三)各类市政设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实施立体绿化,包括墙面绿化、桥柱绿化、围栏绿化、沿口绿化(高架沿口、人行天桥沿口)等。
(四)新建住宅建筑应结合阳台或窗台设置花池,10层(含10层)以上住宅建筑因受条件限制可设置内置式花池。
三、规划审批管理
应当实施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需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总平面规划方案中,设计单位应提供屋面绿化率指标;在建筑方案规划审查中,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立体绿化建筑设计说明(若另行委托专业立体绿化公司设计施工,应在设计说明中注明);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图(含总平)中明确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内容,并在有关技术指标(施工图总平、绿地系统图)图表中明确屋面绿化面积,附具立体绿化(含花池)大样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规划设计条件或总平面方案中未明确立体绿化要求且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