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审理的环节,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尽力避免错案。
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使《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强。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执行难、执行不到位,一直是国土资源执法中的痼疾。为了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办法》作出了多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同时,为了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如果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对没收财物的处置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通过以上规定,实现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并在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内,规范和强化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完善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结案标准,划清了执法者的责任。结案是行政处罚完结的标志。结案标准不明确不利于划清执法者的责任。针对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结案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已经移送的,都可以由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呈批表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立卷归档。
建立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办法》专门对此进行细化,并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办法》还要求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备案统计、风险防控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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