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你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2014年11月1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6 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组建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统一”: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的登记簿册;统一的登记依据;统一的信息平台。
为何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等不同用途土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出台《条例》有何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条例》的制定出台,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登记程序上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条例》规定: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实施统一登记后原有证书需要更换吗?
不需要。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布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权利人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个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想查就能查吗?
不是。《条例》有专门章节确认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其中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小产权房能登记发证吗?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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