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6-05-05 09:56

  2016415日,福州市政府批复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批准该技术规定自201651日起正式施行,之前2000年起暂行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应该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近些年来,国家、省市对城乡规划越来越重视,分别于200811日颁布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于2015121日实施《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特别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7条已经明确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法律地位,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本次福州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期间,国家对于城市发展提出了生态低碳城市、园林城市、海绵城市、新常态发展等新要求,原有的城市规划技术规定难以适应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技术规定。

  本次技术规定的修编,在保证安全、消防、日照等刚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建筑间的其他控制进行适当放松,增强了建筑样式的灵活性,利于城市空间景观多样性的表达。同时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补充调整了各类建筑停车配置标准。

  本技术规定:

  强调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明确强调,福州市应以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的,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

  强调通过加快新区建设,推动老城疏解,严格控制旧城区建设强度,缓解旧城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压力,释放旧城的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绿地广场,提升和挖掘旧城的文化底蕴;

  强调公平公正,树立规划权威,明确适应范围以福州市中心城区为主,市域各县市参照的方式,将规划管理延伸至大福州区域,促进福州整体城市协调;

  强调顺应城市新需求,补充新的技术内容,强调体现以人为本,实用操作管理,在突出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建筑管理等规划审批许可等核心内容基础上,更新完善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城市防灾、地下空间、立体绿化、城市空域保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内容,区分强制性、建议性和引导性的条款规定,使其在规划管理上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本技术规定的内容包含:总则、城市土地使用、城市建筑控制、城市景观控制、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附则等十个章节。

  具体技术规定内容详阅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我局将在近期组织该规定的技术学习培训和宣传。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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