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一)
时间:2016-09-07 16:08

 

  近年来,广大市民对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政府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严格保障规划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加强了城乡规划的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特别是今年7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为福州市构建省会城市、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滨江滨海生态园林城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8112011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继颁布实施。这两部法规改变了以往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现城乡统筹原则,更能适应当前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原有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011日实施至今已十多年,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衔接,并结合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满足福州大都市区发展的要求,对《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2015828日,《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925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512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围绕城乡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分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共七章五十五条。

  新《条例》更接福州“地气”,彰显福州特色,它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化,更结合了福州市的实际情况。如第十五条规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县(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沿海增长区等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区域及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新《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对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等均进行了相关规定。如第五条明确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即市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书三证”的核发上,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区域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福州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县(市)区域及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新《条例》是我市城乡规划建设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新《条例》的出台对规划部门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将以新《条例》为指导,加快修订完成《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形成国家《城乡规划法》下福州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为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化,规划审批更加规范化,规划服务更加便捷化,规划决策更加阳光化,规划队伍更加专业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必将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崭新局面。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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