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三)
时间:2016-09-07 16:22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是福州市落实《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建设的地方法规,是对国家、福建省城乡规划法规在福州市层面的细化;是对1999版《福州城市规划条例》在16年来的实施总结、提升。《条例》颁布实施使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有法可依。

  本次《条例》修订重点在于顺应当前依法管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生态保护、文化传承、新常态发展等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新思路、新变化;在于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于强调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于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本次《条例》修订是实施国务院批复的《福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其他城乡规划的重要法规保证,明确了依法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同时,本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福州自贸区和福州新区的规划管理新思路、新模式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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