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出台《关于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15 11:44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省厅出台了《关于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闽建规〔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分为编制和修改两种类型。总体规划到期的城市,依法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总体规划期限未到期的城市,确需对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通知》要求要提高效率。规划纲要编制周期不超过3个月,规划成果编制不超过6个月。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公告,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成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1个月内要上报审批。

  《通知》强调要加强协调。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认真履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内部协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后,省厅将及时组织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通知》要求要严格监管。各地要尽快实施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开公示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加快开展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同时,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有关要求可参照执行,并依法报省住建厅备案。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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