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徐州市原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李宝俊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 宣判 两名涉案人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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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判中,李宝俊仍和庭审时一样坐着轮椅,花白的头发有些凌乱。开庭前,李宝俊的身体出现状况,法院准许他坐轮椅出庭。
在该案庭审时,李宝俊辩称,自己和施工方签有合同,施工造成的问题自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与己无关,而自己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李宝俊、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和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在庭审中互相推诿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李宝俊虽然和山东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李宝俊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该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李宝俊又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施工队接手该工程,该建筑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工程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李宝俊以业主的身份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要求,且在施工人员提出问题后,李宝俊仍予以坚持。
判决指出,卢祖富虽是受李宝俊聘用,按照李宝俊的要求施工建设,但是其作为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就承揽该工程,在无施工图纸,无任何技术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李宝俊的要求违规开挖地下室,在现场施工人员提出发现流沙,有安全隐患时,仍要求继续施工,造成事故最终发生。两人都要从重处理。 无悔罪表现不适合缓刑
庭审时,李宝俊的辩护人曾提出,李宝俊适用于缓刑。法院认为,李宝俊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卢祖富和李海轮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李宝俊无任何从轻处罚理由。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李宝俊被判有期徒刑5年,卢祖富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海轮刑罚最轻,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李宝俊和卢祖富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李海轮表示对判决无意见。 追访 律师建议居民尽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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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俊的律师表示,李宝俊已向法院提交了200余万元的赔款,目前尚无针对其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该案公诉机关只是追究李宝俊等人的刑事责任,不会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多位维权律师表示,虽然该案不涉及民事赔偿,但法院对该案的责任已有认定,受害居民和受损单位可据此向责任人另行起诉索赔。受害居民当务之急是对3人提起民事诉讼,对李宝俊等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探访 李宝俊仅拿70万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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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四周设置着高约5米的蓝色围挡,透过围挡缝隙记者看到,里面杂草丛生,一片狼藉,西侧受损的楼房仍用脚手架支撑着。
记者进入89号院,里面无人居住。附近居民称,住户都搬走了,偶尔会回来取些物品看看房屋。西侧的一栋楼房至今仍无法入住办公。
什刹海街道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调查该事件共涉及32名居民,街道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发放了安置款。最初李宝俊方面拿出20万元作为安置费用,但这笔钱很快就用完了。今年4月李宝俊方面又支付了约50万元,之后其委托人便失联了。后期的款项均由街道在垫付。
住在89号院的许女士一家,事发后搬到沙河租房。得知李宝俊获刑后,她说心里酸甜苦辣都有,说不出的感觉。许女士称,目前儿媳刚生完孩子,一家五口人住在一起很不方便,但也没办法。 回放 私挖地下室致路陷房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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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24日3时许,德内大街93号院私挖地下室施工现场坍塌,造成东侧德胜门内大街塌陷,北侧部分房屋倒塌损坏,西侧、南侧办公楼损坏,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影响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经勘测,私挖的地下室面积约130平方米,深度约18米。据查,93号院的业主李宝俊当时是徐州市人大代表泉山团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曾被授予“引领中国经济发展十大创新典型人物”。
去年1月30日午夜,李宝俊就坍塌事件公开道歉,表示会申请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次日,徐州市泉山区人大常委会终止了李宝俊人大代表的资格。(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吕高见)
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挖地下室,造成严重后果,不仅行政违法还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建设者来讲,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私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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