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3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某某区国土规划建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位于其被征收的耕地范围内的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公开以上信息,也未给予答复。
申请人不服,向该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未向其上级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仅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根据‘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向某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并且,未提交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证据材料。
二、处理结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级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并予以送达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作出答复并予以送达。
三、案例要点分析、经验总结和建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某某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为某区管辖范围内规划审批管理具体办理机关,其负有相关规划审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但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书面答复并予以送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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