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30 17:07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凸显福州地域风貌特色与内涵,规范城市建筑景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设施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

  第六条 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景观审查通过的方案提交建筑施工图纸及相关建筑效果图。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进行。

  (五)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予以公示。

  (六)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建筑景观彩色照片、外墙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山体、重要水体及重要廊道周边地区的建筑高度梯度及层次变化应当符合《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按附件 1 控制)。

  第八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比例应当符合《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按附件 2 控制)。

  第九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内,或滨水、临山及城市主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的高宽比采用 2.5—3 区间值为宜。

  第十条 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裙房以强质连续界面为主,建筑贴线率控制在 80%以上;滨水、临山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裙房以弱质连续界面为主,建筑贴线率控制在 50%-80%之间。

  第十一条 滨水、临山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 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地块滨水、临山一侧宽度的 50%;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 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地块临路一侧宽度的 60%。

  第十二条 各类建筑立面的精细化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征。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的住宅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临街一线的住宅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公共建筑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地域风貌特点,店招、广告牌、顶部外部设备(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室外管道等)应结合建筑外立面统一设置,尺度、色彩、材质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建筑屋顶应结合区域天际线效果,注重建筑屋顶设计。居住建筑的屋顶不宜使用纯装饰性构架,楼顶设备应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低层住宅鼓励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十四条 建筑色彩应满足《福州市中心城区色彩规划》要求,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的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统一,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以不超过 3 种为宜(不含玻璃幕墙自身色彩)。建筑数量超过 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福州本地特色建筑材质,体现福州本土元素及韵味。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石材等优质成品材料。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建设项目,其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重要干道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含 45 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 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建筑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4.建筑高宽比:是指建筑物高层建筑高度和建筑面宽的比值。

  5.建筑贴线率:是指由多个建筑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至少应该跨及所在街区长度的百分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规划设

  计条件中未明确建筑景观要求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中相关建筑高度及高度层次控制指标表

  2.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中相关建筑面宽控制指标表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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