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建建筑物 被依法行政处罚
时间:2018-09-14 10:28
    案例介绍:某建设单位在一新建综合住宅楼项目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小区内擅自加建了一40平方的建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该情况。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加建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在建设过程中,请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否则有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来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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