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发4号文件,2017年底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改革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一是拓宽了耕地占补平衡内涵,由原来单纯的数量平衡,改为实行数量、质量双平衡。为此,补充耕地指标除原来的补充耕地数量外,增加了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两类指标;二是改变了耕地占补平衡方式,由原来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挂钩,改为实行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核销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备案成果建立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储备库,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根据建设拟占用耕地地类、面积、等级等,相应核销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三类指标。
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后,原来单纯的补充耕地数量指标调剂相关规定已不适用。同时,对补充耕地数量指标调剂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囤积指标、实际指标调剂价格远大于限价、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难等),也继续采取措施解决。因此,为适应占补平衡管理新方式,规范省域内指标调剂,省里出台该《办法》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主要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申请条件、程序、价格、重大建设项目指标保障、调剂资金支出、新旧规定的对接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关于申请条件。《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申请条件,一是需完成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这是县(市)区申请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前提。该举措可以确保全省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总量,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顺利实施;二是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其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数量或水田规模面积应低于年度平均占用数的50%,指标调入后不超过年度平均占用数,防止指标囤积;三是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申请调出的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占耕地数量比例不低于储备库中三类指标的相应比例,确保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质量。
(二)关于调剂程序。之前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大多由指标调入、调出双方自行协商后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上对接,调剂价格往往超出指标最高限价,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规避调剂限价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程序,规定申请指标调入、调出的统一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上发布信息,每月的10日、20日和月底由平台自动进行撮合,在调入方完成资金拨付后,系统自动将指标从调出方储备库转入调入方储备库,避免双方自行协商,确保指标调剂限价的执行。
(三)关于指标调剂限价。对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指导价(水田每亩15万)和限价(旱地每亩5万、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调剂,并规定指导价和限价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四)关于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流转。为确保指标正常流转,《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指标强制调剂,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数量超出该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建设占用耕地1.5倍的,超出部分由平台按最高限价自动申请调出。
(五)关于重大项目指标保障。《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在保障重大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了相关规定。一是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国家和省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基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军事国防设施等项目;二是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行动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地方急需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量大,本地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一时难以落实占补平衡的,可以申请优先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三是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上一时无法安排指标调剂的,经地方政府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可先从省级指标储备库中安排周转,周转指标原则上三年内归还。
(六)关于指标调剂资金的支出。我们省内耕地开垦费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8万元/亩)远低于补充耕地的成本,项目业主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难以落实占补平衡。《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和受益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建设项目业主协商解决,并在可行性研究时,将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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