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从源头抓好制度建设,更好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推动矿区生态修复,在试行大纲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吸收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现将《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编制大纲及说明》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矿业权人和方案编制人遵照执行,未按大纲编制的“三合一”方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予以审查通过。
本大纲及说明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215号)同时废止。地热、矿泉水无需编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内容。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16日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编制大纲及说明
前 言
一、任务来源及编制目的
说明委托部门或单位,编写方案的目的。
二、编制工作概况
说明单位或个人联合或独立编制本方案。
三、方案适用年限
说明本矿山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以及本方案的适用年限。
四、有关人员联系方式
(一)编制人员
如果三部分的编制人均为同一团队,无需分段说明。
1.矿山开发利用部分。编制人身份证号、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注明具体专业)及联系手机号。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部分。编制人身份证号、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注明具体专业)及联系手机号。
3.土地复垦部分。编制人身份证号、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注明具体专业)及联系手机号。
(二)矿山管理及地质测量人员
已设采矿权修编方案的应包括:
1.采矿权人。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号、姓名、所属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手机号。
2.矿长。身份证号、姓名、所属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手机号。
3.地质测量人员或机构。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号、姓名、所属公司名称、职务、联系手机号。
方案编制、矿山管理、地质测量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在报告送审稿完成后、提交评审前逐一录入“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编制依据
(一)批准文件或合法证明文件,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等
技术标准规范应包括该矿种的开发利用技术规范,恢复治理措施部署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等。
规划应包括县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等。
“三率”指标要求应写明自然资源部或省级相关文件的名称。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列出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区位置及交通情况
具体位置明确到自然村,矿区中心经纬度坐标,以及拟设矿区与周边公路、铁路、水运码头航道等交通情况。
二、拟申请的矿区范围
(一)原矿区情况
探转采的,介绍原勘查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发证机关、勘查矿种、有效期限、探矿权面积、拐点坐标等基本情况。
延续的,介绍原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发证机关、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有效期限、矿区面积、开采标高及拐点坐标等基本情况。
(二)矿区范围划定原则
阐述下列原则的落实情况:
1.生产生活配套场地与开采范围尽可能一并划入矿区范围。在场地地形地貌条件、开采条件、安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生活配套场地与开采范围尽可能重叠布设,尽可能减少对矿山植被、水土等生态环境的扰动。重叠情况下,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应包含两部分:一是开采范围,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体赋存情况,明确平面拐点坐标及可采上下高程坐标;二是中转场地、生活办公区、排土场(为与应急部门技术规程相一致,弃土场、废石场、排土场、排石场、排渣场等名称统一为排土场)等生产生活必须的配套场地,明确各配套区域平面拐点坐标,以及中转场地、生活区、办公区中心点高程坐标,拦渣坝顶高程坐标。
2.对砂石料矿山,在确定开采范围时,原则上应对整座山体按等高线进行夷平式开采;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实现夷平式开采的,不得在一个山体上形成三面(含)以上终了边坡。
(三)申请的矿区范围
根据矿区范围划定原则,明确本次申请采矿权或采矿权延续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标高等。
三、地质勘查情况及矿山开采现状
简要说明历次地质勘查工作的承担单位、起始时间,储量变化情况。
延续矿山应简要说明矿山开采现状。
四、自然地理及当地经济概况
矿区周边地形地貌、自然地理概况等。县域内矿种涉及的产业链的发展情况,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等。
五、区域环境条件
重点描述矿区范围与周边敏感目标相关关系情况。
敏感目标包括但不仅限于生态红线、村居、水库、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地、重要流域干流、支流一重山、住宅、高压电输变线、县道以上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相邻矿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地、湿地、文物、坟墓、永久性测绘标志等。
“周边”是指矿区直接影响的汇水上游及下游,以及安全生产保护区半径范围。汇水情况及下游受影响的农田、水库、公路及村庄等情况;与相邻矿区的关系、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等。
“相关关系”重点说明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有关文件对采矿的限制性要求,主要包括生态环保及安全生产两大方面。例如,在文中描述,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未依法批准利用生态公益林前,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等。应对照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
六、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
说明矿区范围及中转场地、生活办公区、堆放弃渣场地、炸药库、硐口、工业广场、矿区道路、临时工棚、地面塌陷区、耕作层表土堆场等生产生活必须的配套场地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状况。
说明矿区土地利用类型(一级、二级地类)、面积、性质及权属状况,列表明示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中标示。
权属状况应单独列表说明,针对不同的地块,予以分别编号。表格列的名称应包含面积、地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耕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单列)、损毁程度(已损毁、未损毁)等。
七、矿区总体概况
对多矿段或不同地质工作阶段的矿区作总体规划情况介绍,本方案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八、矿区地质特征
(一)矿区总体地质特征
(二)矿体(层)地质特征
九、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一)水文地质条件
(二)工程地质条件
(三)环境地质条件
十、对地质报告的评述
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应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建设绿色、和谐矿区。
一、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及采矿方法
(一)开采范围
根据矿体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原则,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矿体(矿床),确定开采范围,明确拐点坐标。
(二)开采方式及采矿方法
1.开采方式分析论证
分析确定矿山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对于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优势不明显的矿床,应进行开采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最佳方案,并绘制采矿方法标准图。当采用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时,应确定二者的合理分布界线及阐明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互关系。
2.露天开采
(1)露天开采境界。阐明圈定 露天开采境界的原则、方法及所采用的经济合理剥采比。
砂石类矿山可不考虑经济合理剥采比,直接确定境界剥采比。
(2)确定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要素。露天采场边坡要素应与安全生产对边坡要素的要求相吻合,避免出现与安全生产设计方案明确的边坡要素不一致的情况。
(3)工作面阶段回采率。对低品位及暂不能利用的矿石应有处置方案。
(4)圈定露天开采境界。应进行不同境界方案比较,确定最优境界。
(5)采剥工艺、主要装备、矿区开采总顺序。明确贫化率,提出控制矿石损失贫化措施。
(6)露天基建、生产计划。编制采剥进度或分阶段计划。
(7)计算弃土弃石总量,提出排土场选址依据,简单说明场地的周边环境、适宜性,以及排土场的排土方式和排土工艺,初步评价拟建排土场对下游生态及生产、生活设施的影响。
3.地下开采
(1)确定矿区开采总顺序并阐明首采地段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2)推荐的生产能力及能力验证。
(3)利用远景储量扩大生产能力或延长矿山生产年限的可能性。
(4)岩移范围的确定。计算圈定岩移范围。已有采空区的,对矿区内原有采空区及采空区对其上部资源开采的影响程度进行说明,并在开拓和采矿工艺方案选择时,明确原有采空区和新产生采空区的处理措施。
(5)简述开采技术条件、水工环地质条件等对采矿方法选择的影响。
(6)采矿方法选择和比较,论证推荐采矿方法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合理性,明确开采工艺和主要装备。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
(7)矿块的结构参数及矿井、采区、矿块(工作面)的采矿回采率。对低品位及暂不能利用的矿石应有处置方案。
(8)计算弃土弃石总量,提出排土场选址依据,简单说明场地的周边环境、适宜性,以及排土场的排土方式和排土工艺,初步评价拟建排土场对下游生态及生产、生活设施的影响。
(9)基建、生产计划。编制开拓进度或分阶段计划。
二、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
(一)矿产品需求现状与预测
1.矿产品市场需求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外及本地区矿产品价格现状,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大致分析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3.探转采项目,根据相关预测分析,确定矿山产品方案;采矿权延续的,产品方案按矿山实际确定。稀土、贵金属、稀有金属及有色金属的产品方案原则上应为精矿。
(二)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
根据可采储量、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及市场条件等,对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论证,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对建设规模应根据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进行生产能力验证。
在储量有保障、适合大规模开采的矿区,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参考矿山设计规范。
三、开拓运输方案
根据开采方式、建设规模、地形条件、矿床赋存条件、初选厂址工程地质条件及环保要求等,对各种可供选择进行比较,明确具体开采顺序,提出推荐开拓、运输系统方案,绘制开拓、运输系统布置图,必要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地下开采应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圈出开采岩移范围。
四、设计利用资源量及可采储量
固体矿产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确定的各级资源储量类型,如储量报告载明的资源储量分类尚未转换,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表》(见下表)进行转换。地热、矿泉水执行国家现行勘查规范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表
序号 |
2020年新分类标准 资源储量类型 |
1999年老分类标准 资源储量类型 |
|
1 |
储量 |
证实储量 |
111 |
121 |
|||
2 |
可信储量 |
122 |
|
3 |
资源量 |
探明资源量 |
111b |
121b |
|||
2M11 |
|||
2M21 |
|||
2S11 |
|||
2S21 |
|||
331 |
|||
4 |
控制资源量 |
122b |
|
2M22 |
|||
2S22 |
|||
332 |
|||
5 |
推断资源量 |
333 |
|
潜在矿产资源 |
334 |
(一)开采范围内查明(保有)资源储量
应简述储量评审意见书中载明的各矿段(矿体)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可信储量、证实储量。
查明资源量=∑(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
延续矿山的保有资源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量-至本方案编制时动用资源量。核实基准日至本方案编制时间间隔超过1年的,按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载明的动用资源量数据,计算上述时段的动用资源量。
(二)设计损失
设计损失主要包括:
1.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等(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地温)等不能开采或无法参与设计利用产生的损失。
2.因保护地面和地下工程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露天开采最终边帮压矿、安全边坡、永久建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不能参与设计利用的损失。
3.矿山开采中其他需要留设的矿柱损失(如井筒、运输主巷及工业广场矿柱等)。
方案中应明示设计损失产生的原因、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
(三)设计利用资源储量
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可信度系数)-设计损失
设计损失中的推断资源量也应采用同样的可信度系数折算,才可同口径对减计算设计利用储量。
推断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根据相关规程规范,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或控制资源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查类型等因素确定,可信度系数一般取0.5-0.9,取值时应说明取值的依据和理由。其中,《矿产勘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一般按0.5-0.8取值;《矿产勘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以及参照管理的其他普通砂、石、粘土,一般按0.7-0.9取值,但对地表出露矿山,推断资源量不作可信度系数调整。
(四)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取值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限值。
地热、矿泉水可采储量执行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
五、矿山总平面布置
结合开拓运输方案,确定采矿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选矿厂、排土场、废水沉淀池、高位水池及矿山道路等主要场地位置、面积,并进行适宜性分析。
矿山排土场和挡渣坝应按规定进行专项设计选址。
尾矿库的选址及适宜性,见专项设计,不在本方案中叙述。
在此基础上绘制的矿山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图面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开拓、运输、通风系统;
2.工业场地周边地形等高线及标高标注;
3.已和未(一般用粗细划分)砌筑的挡墙、挡渣坝,截水沟等;
4.地面:土地面(标注测点)、硬化地面(标高)、植草砖、草地地面;
5.道路:土道路、硬化道路;
6.窄轨轨道、排矸道(需要拆除用×),井口;
7.建筑物、构筑物及名称(需要拆除用×);
8.弃土弃渣场。
以上注意用线条区分已经治理完成和还需要治理未进行治理的工程、范围及特征。
六、选矿
(一)对选矿试验研究主要成果作出技术经济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意见。
(二)根据选矿试验研究结果、评价资料及矿山实际选矿效果提出推荐的选矿方案。明确精矿品位、选矿回收率、尾矿品位及选矿产率。
七、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分别说明共伴生元素中有益元素、有害元素的回收利用及处置情况,低品位矿石的保护与利用情况,叙述尾矿、剥离物及硐碴等的综合利用情况,以及采取的利用技术措施,明确各类废渣综合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该矿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值。
八、防治水方案
(一)地表防治水方案。
(二)地采矿山地下防治水方案。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的矿山应对原方案各功能区域应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设计工作量、完成工作量及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效果进行现状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绘制已采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措施布置平面图。除需要继续使用的硐口、采场等区域外,应要求在采矿权延续前完成原定的治理恢复工作量并提供有验收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一) 评估范围及评估级别
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
评估范围包括矿区范围以及矿山开采对周边的影响范围。
(二)现状评估
在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现状作出评估,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
分析评估区内现存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与相邻矿山采矿活动的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
分析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分析评估区内现存的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三)预测评估
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特征,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
预测评估矿井水流量及因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
结合矿山总平面布置等,预测评估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三、矿山开发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详细分析矿山开发对矿区范围及周边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水源地、重要河流等敏感目标的影响,以及敏感目标对矿山开发的制约及影响,应采取的防护及处置措施等。
四、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一)已损毁土地现状
列表明示现存露天采场、排土场、工业广场、生活办公区、炸药库、耕作层表土堆场、地面塌陷区(岩移范围)、硐口、矿区道路、临时工棚、转运场等功能区域损毁土地的类型(含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二级土地类型)、范围、面积、损毁程度、权属状况、已复垦面积,并附现状图。并分析复垦为原地类的可行性。
矿区及周边存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评价已有采矿活动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灌溉水源是否产生截流、污染,以及对耕作层和土壤是否造成污染、压占、塌陷等方面影响,并附矿区范围内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照片、叠合图。
(二)拟损毁土地预测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预测新设的露天采场、排土场、工业广场、生活办公区、炸药库、耕作层表土堆场、地面塌陷区(岩移范围)、硐口、矿区道路、临时工棚、转运场等功能区域损毁的土地类型、范围、面积、损毁时间及损毁程度等,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土地损毁程度分级,并列表明示。
矿区及周边存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完善矿井开拓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中开拓区域与永久基本农田的关系(面积、标高),并论证分析开采影响,并确定是否必要留设保安矿岩柱。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
按“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原则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部署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规定,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措施。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中采取的措施,国家规定应由资质单位专项勘查(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按其规定实施。
(一)治理恢复
应说明不同功能区域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充填工程、土壤剥覆工程、平整工程、坡面工程、清理工程、灌排工程、疏排水工程、集雨工程、道路工程、生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依各类功能区域划分,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经评估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区域,应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具体措施。
2.排土场边坡较陡时,应明确分台阶、降坡、坡脚支挡、截排水、复垦复绿等措施。
3.已塌陷区域应明确设置永久性的防护措施。
4.露天采场应明确分台阶浮土(石)清理和复垦复绿措施。
5.工业广场、转运场、矿料仓库等建构筑物应明确硬化、维护等防渗措施。
6.硐口应明确废渣清理、复垦复绿、硐脸支护、硐口封堵等措施。
7.停止使用后,生活办公区、炸药库、临时工棚、矿料仓库、工业广场、转运场、矿区道路等建构筑物应明确是否保留。需拆除的,应明确复垦复绿等措施;确需保留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明确管护要求和管护责任人。
(二)土地复垦
1.适宜性评价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损毁情况、公众意见等,在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并结合土地权益人的意愿,合理划定复垦区和土地复垦单元,确定复垦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应明确至二级地类)。能复垦为耕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
2.目标任务
依据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结果,确定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包括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列表明示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
3.水土资源平衡
应结合土地复垦区耕作层表土情况、复垦范围、标准和措施,进行耕作层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需客土的,应说明外购数量、来源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复垦工程中设计灌溉工程的,应进行用水资源分析,明确用水水源地和水量供需及水质情况。
4.质量要求
依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结合复垦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复垦方向提出不同土地复垦单元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土地复垦质量制定不低于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质量。复垦为耕地的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复垦为其他方向的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三)耕地复垦措施
区内需要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实施复垦的,需要明确以下措施:
1.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明确耕作层剥离厚度,制订耕作层表土剥离、覆土、堆存的调配计划,确定各类场地的剥离厚度和耕作层表土堆场的占地面积,同时明确耕作层表土堆场的覆绿、坡脚支挡和防冲刷措施。
2.农田水利工程应明确田埂及取水、引水、灌排水等各类工程的相关参数。
3.客土工程应包括客土厚度、覆土方式等。
六、监测方案
对土地损毁情况、植被恢复情况、地表变形情况、建(构)筑物变形情况、含水层疏干情况、土壤污染情况等进行监测。以图件形式明确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时间、频率。
七、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部署
以图、表形式明确各开采开拓阶段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措施部署情况。
工程进度安排表中应明确各阶段的治理位置、区域面积、治理措施、工程规格及工程量及措施完成时间;各相关措施的完成时间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环境治理恢复措施部署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23号)执行,若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八、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估算说明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采用定额标准、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以及费用计算标准,估算项目划分等。说明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监测费、管护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前期有投入的应作必要的说明。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投资估算
按功能区域划分,分区测算所需实施措施的工作量;依当期当地发布的相关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经费概算,并明确实施年度,列表汇总。
工程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确定:依据项目实施的主要工作内容选用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与编制办法。
根据《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15号),明确各年度应计提的基金数额,并列表明示。
(三)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分析预测矿山开发及闭坑后产生的资源、土地等收益,以及带动社会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社会经济效益。
需要做开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的项目,按预可研的深度要求另行编制并将名称调整为矿山建设工程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一)开发利用方案结论
1.开采范围、开采方式。
2.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可采储量,设计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矿山服务年限及本方案适用年限。
3.开拓运输方案及采选工艺方案等 。
4.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等。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结论
1.已损毁及拟新增损毁土地面积及地类。
2.评估区面积、重要程度、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生产规模、地质环境影响级别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3.矿山开采引发、加剧的主要地质问题及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
4.对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敏感目标的影响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5.主要治理恢复和复垦措施,以及投资总额。
6.矿山土地复垦或利用方向、类型和面积,利用率或复垦率。
二、意见与建议
属于以下问题,应提出问题与建议:
1.方案编制前置条件(地质详查、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划定等)存在不足(如:勘查研究程度不够、选矿试验深度不够、矿区范围划定不合理等),导致在方案编制阶段难以合理解决的;
2.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待加深研究的;
3.受方案编制阶段工作深度限制,有待矿山设计阶段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4.采矿权人在生产阶段应予注意解决的问题。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 件
1.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文件等。
2.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承诺函、现场调查表、编制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3.行政审批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 图
1.含周边敏感目标在内的卫星影像图及矢量图。卫星影像不清晰的,应以无人机航拍影像为底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的矢量数据应在互联网“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模块”(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相关系统)予以逐一标记。
2.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3.地形地质图。
4.采矿方法标准图。
5.采矿最终境界图。
6.××线开采终了剖面图、地下开采××线地质剖面图(含主要工程布置)。
7.开拓、运输系统布置图(地下开采存在多中段的,应增加各中段平面布置图)。
8.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
9.矿山总平面布置图。
10.已采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措施布置平面图。
1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
1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
1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措施总体布置图、分年度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典型工程设计图、监测点布设图。
14.体现复垦后土地利用的规划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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