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9 17:49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居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要求,并结合政策实施及实际情况,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文件(榕政办〔2021〕107号,下称《若干意见》)。修订文件优化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完善增设电梯方案审查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一、修订背景 

  结合审查权限下放及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际情况,2020年6月,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0〕69号),文件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社区协调、财政补贴、建筑安全、后续监管等要求,并细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查流程、审查要求、职责分工等。 

  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福州市开展《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工作,经福州市政府同意,《若干意见》修订文件自2021年11月15日印发实施。此次修订主要优化了增设电梯方案征求意见、审查要求、统筹推进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 

  二、修订内容 

  (一)衔接《民法典》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若干意见》规定的增设电梯方案需经同梯位房屋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和总人数双占比三分之二同意调整为: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加表决程序,相关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 

  (二)细化审查要求。一是放宽除主要干道以外道路增设电梯的退距要求。除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明确《若干意见》中所述城市主要干道为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的规划道路;二是细化增设电梯建筑间距要求。 

  (三)探索实施电梯集中采购。《若干意见》明确将增设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同步推进,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并鼓励同一小区选择设备型号一致的电梯设备,探索电梯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模式,引导群众选用经济实惠、安全可靠的电梯品牌。 

  (四)完善资金使用、电梯施工管理等机制。补充增设电梯工作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要求;进一步明确增设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明确职能部门需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分工明确的增设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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