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2021年9月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榕政办〔2011〕31号)、《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2〕177号)等我市原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为进一步理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我市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重新梳理了工作流程,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相对于原来的相关规定,主要变化的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原来征地批后开展的调查、评估、公告、登记、协议等工作调整为征地报批前开展;二是增加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的工作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部门为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第一条)。
二是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批前程序按照调查、评估、公告、登记、协议等步骤开展(第二条至第六条)。
三是明确做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程序及补偿安置决定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四是明确责令交地的程序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第八条至十二条)。
五是原有的榕政办〔2011〕31号、榕政办〔2012〕177号文件在实施意见出台后同步废止(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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