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2 10:01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一批优质企业缓解了在中心城区办公用房紧张问题,支持他们在提供一定面积给政府收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改造提升建设办公用房。这个政策对提高企业的收储意愿,推动土地收储更具实施性有一定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原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6日已过期,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对原政策施行两年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回头看”,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重新制定了《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新《实施意见》对准入条件、用地规模计算基数、税收产出要求、开竣工要求等内容进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申请准入条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职能型总部企业不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同时,我市纳入驰名商标企业数量较多,为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准入条件,准入企业仅保留综合型总部企业和持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并在四城区纳税的企业。 

  (二)明确用地规模计算基数。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明确计算基数,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修改为“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不列入改造范围。 

  (三)调整税收产出要求。为纾解老城压力,引导企业往三江口、晋安湖周边开发建设总部大楼,构建城市新发展格局。将一、二级地段税收由1600元/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提高至200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三、四级地段税收不变(仍为1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五、六级地段税收调整一致,为600元/平方米。同时,增加税收含项目建成后楼宇内自有企业和市域外新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 

  (四)统一开竣工要求2022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出让后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榕政办〔2022〕66号),规定新出让项目原则上交地后9个月内开工,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项目,原则上交地后12个月内开工(市建设局另有核定的,从其核定时间)开工后三年内竣工(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项目建设工期,以市建设局核定为准)。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我们同步对开竣工时间进行调整。 

  (五)完善附则条款。因市政府已审议同意提升改造的项目,有些还未完成审批手续,为推动项目落地,明确新《实施意见》出台前经市政府同意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的改造建设项目可按《实施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政策预期效果 

  (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办公用房满足了重点企业在中心城区建设办公需求,提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提升建筑品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造建设办公,通过优化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提升土地价值。同时,政府通过土地用途等规划指标调整优化,收取了土地差价款,在原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按片区调整了企业税收产出要求,引导企业往三江口、晋安湖周边开发建设总部大楼,构建城市新发展格局。 

  (三)统一相关政策准入企业类型、开竣工条款与我市近年来新出台的总部经济和土地出让后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衔接统一,保持政策一致性,便于企业和相关单位理解和掌握,更好指导用地审批相关工作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