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2021年9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处罚条款及金额较之前变化较大,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5〕307号)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为解决各地土地执法问题,我局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篇)(暂行)》,对涉及法律调整的12项土地类行政处罚事项材料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遵守上位规定。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在实体方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依据,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设立新的处罚事项。
(二)量化违法情形。根据土地类别、土地面积、违法所得金额等进行划分,对能够细分量化的处罚种类划分为2至3档不等的违法情形,并根据2022年新出台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了“擅自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2项我省独有的违法情形。
(三)坚持过罚相当。《裁量基准》将12项违法事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进行了详细标准,通过规范、细化处罚基准,不设自由裁量调整空间,既便于实践操作,方便执法办案人员查询、理解和运用,又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非法占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非法占地的罚款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调整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在裁量基准方面,主要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被占用土地的地类和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规定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建设用地、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分别并处每平方米150元、350元、700元、900元的罚款。规定因经营性商业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建设用地、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分别并处每平方米250元、450元、900元、1000元的罚款。规定因其他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建设用地、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分别并处每平方米200元、400元、800元、950元的罚款。
(二)关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毁坏种植条件的。在裁量基准方面,以永久基本农田的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拒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8倍或10倍的罚款,其中0.5亩以下的,处8倍罚款、0.5亩及以上的,处10倍罚款。
(三)关于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该项为《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处罚事项。在裁量基准方面,以临时使用土地面积差异设置不同的处罚金额。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亩及以上且拒不改正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另,《裁量基准》对破坏耕地、拒不配合收回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情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
我局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上级部门裁量权基准管理规范要求,落实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培训,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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