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8 11:51

  一、起草背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等要求,需对我市四城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划分。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9.6万元/亩、Ⅱ级区片4.8万元/亩。

  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四城区地类(含永久基本农田)调节系数均设置为1.0。

  5.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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