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3)》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1 14:47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或修订日照、间距等地方性规划标准,在原《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0)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制定了《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3)》。 

  二、修订原则 

  (一)遵守上位规定。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在实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简化审批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项目日照审批和管理体系,精简审批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应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的惩戒措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建筑日照标准。规定旧区范围及其日照标准。旧区指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划定的既有建设区域,其包括三环快速路所围合的区域及已列入旧屋区改造、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范围的区域;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最低日照标准可按大寒日对内日照1小时、对外日照3小时或不恶化进行控制。规定租赁住房项目日照标准。套型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项目日照标准参照宿舍建筑执行,即半数以上居室应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二)日照分析主体、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规定客体建筑范围。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按拟建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12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规定主体建筑范围。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12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规定日照分析对象的确定。属地政府已发布征迁公告的建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三)成果要求。《日照分析报告》、责任承诺书格式及成果图件要求,《日照报告分析》编制单位应同时具备乙级规划、乙级建筑及以上资质,负责日照分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应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责任承诺书、《日照分析报告》及成果图件应由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签字,注册建筑师签字、盖执业印章,并需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日照设计单位盖章。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及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及成果图件负责制: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成果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并出具责任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五)强化监督管理。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在建筑日照分析承诺方面存在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日照分析内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故意或过失造成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及结论错误等情况),可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许可,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六)建议信用管理体系。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将失信信息在市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发布并推送至信用福州平台,通报全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将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建筑设计单位及日照分析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 

  (七)其他要求。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福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2020)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我局将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日照审查及管理工作,持续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