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要求,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80 号)、《关于加强福州市测绘行业监督管理的若干细则》(榕自然综〔2019〕945号),结合本市实际,在原先出台的《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榕自然综〔2019〕1348号)的基础上,编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三、主要内容
1.将“多测合一”实施范围由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扩展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将规划放线、不动产预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在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将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委托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2.进一步明确了“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五城区测绘成果实行注册测绘师签章制度,对测绘机构的测绘时限、质量内控、成果汇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测绘机构采用实景三维技术开展测绘工作。
3.补充完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季度开展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与信用情况挂钩,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执行信用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4.修改完善“多测合一”成果手册,统一规范测绘成果样式和汇交要求。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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