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为规范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建设品质,制定《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
二、修订原则
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在实体方面,《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20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日照标准。保障性住房项目,日照标准参照旧区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即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按大寒日对内日照1小时、对外日照3小时或不恶化进行控制。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套邻里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物业管理、快递服务用房、垃圾集散间及门卫收发室等。
(三)装配式建筑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四)绿地率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地率最低可按《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的70%执行,即三环路以内的应不低于21%,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24.5%,免缴绿地补偿费,鼓励采用建筑屋面绿化、立体绿化等方式丰富小区绿化层次。
(五)停车位配建标准。保障性住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0.3辆/100平方米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配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可相互折算,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六)其他。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个别项目无法满足本导则要求,又确需建设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我局将严格按照本导则开展保障性住房规划管理工作,持续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品质,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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