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5年9月国务院批复《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支持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高经营性用海项目市场化配置比例。支持完善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近年来,福州积极探索市场化出让海域使用权实践,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积累了丰富经验。随着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的逐步活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亟需细化出台市级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制度,落实福州市海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任务,做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素保障。
二、目标任务
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规范市场化方式出让福州市海域使用权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秩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的原则,明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的方案制定、出让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等。
三、制定过程
在借鉴沿海省(市)出台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经前期调研论证沿海县(市)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实践,梳理研究我市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现状,并学习省外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和“交海即交证”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福州市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1月25日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
(二)文件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重点就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总体要求、方案制定、交易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设立“总则”“出让方案制定”“出让交易程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提出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情形和职责分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组合出让的方式,鼓励将海域与其他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打包竞配,实现高效率利用自然资源。
(二)出让方案制定
明确了出让条件、出让方案编制及内容、标价或底价确定、出让方案报批程序等具体规定。
(三)出让交易程序
一是规范了出让文件编制要求、出让公告、出让交易等。出让方案获批后,出让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化出让交易,积极推行“网上交易”。
二是明确了成交结果公示、异议解决途径、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成交价款征缴、不动产登记等要求。实行海域使用权出让“交海即交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介入审核,受让人完成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后即可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打通出让、登记两个环节,实现“最多跑一趟”的用海办证“零时差”。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明确了监督管理,投标人或竞买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应当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附则
规定了《办法》中“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出让人”“交海即交证”和“日”的定义,《办法》的生效时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注意事项
《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处
电话 0591-83327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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