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31 17:01

  为全面推进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范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提升建设品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域特点,我局牵头制定了《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与原则 

  《导则》参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2012)》等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智慧人文的核心原则,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明确规划设计指引。 

  二、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1. 日照标准 

  保障性住房日照标准参照旧区新建住宅项目标准执行,要求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满足大寒日对内日照1小时、对外日照3小时的标准,或确保日照条件不出现恶化,保障住户采光需求。 

  2.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套邻里商业,其建筑面积需同时满足“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0%”和“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要求;此外,还需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快递服务用房、垃圾集散间、门卫收发室等基础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生活配套。 

  3. 装配式建筑要求 

  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性与实用性需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设,给予建设模式一定灵活性。 

  4. 绿地率要求 

  保障性住项目绿地率可按《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标准的70%执行,其中三环路以内区域不低于21%,三环路以外城区不低于24.5%,且可免缴绿地补偿费;同时鼓励通过建筑屋面绿化、立体绿化等方式,丰富小区绿化层次,改善居住环境。 

  5. 停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项目机动车位需按不少于0.3辆/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非机动车位按不少于2辆/户配置,两类车位数量不可相互折算;为节约地面空间,保障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宜优先利用地下空间集中建设停车库。 

  三、实施保障机制 

  《导则》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因特殊条件(如地形限制、历史风貌保护等)无法满足要求的个别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机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执行,确保政策刚性约束与灵活性相统一。 

  四、政策意义 

  本《导则》通过优化日照、绿化、停车等核心指标,降低建设成本,强化公共服务配套,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规划指引,助力福州“安居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规划管理处 

  电话 0591-83532807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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