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深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决策部署,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要求“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深化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制度建设”、“均由地方审批,由各地根据实际,按照简政放权、优化程序的原则,明确具体办理流程”。2025年9月国务院批复《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支持探索按照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分层设立使用权”。
为充分发挥福州作为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政策优势,在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中先试先行,落实高效用海管理要求,提高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亟须加强对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做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素保障。
二、制定过程
在借鉴沿海省(市)出台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管理政策文件的基础上,2025年5月~2026年3月,我局赴浙江宁波市、广西北海市、上海市开展调研,学习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6年6月3日经局专题会审议同意,由我局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适用于福州市行政管辖海域范围内新设、已设和到期续期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2.文件期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就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海域使用金缴纳等方面,明确我市按照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立体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的相关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聚焦以下几点:
一是统一管理要求。要求在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新设项目时,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应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市场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最大程度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空间层变更情况,推动海域管理模式逐步从“平面”向“立体”转变。
二是优化办理流程。在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对于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且审批层级不一致的,创新性地提出原海域使用权人与对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变更义务后,已设海域使用权空间变更与新设海域使用权可同步报批、变“串联”为“并联”办理,打破变更登记与审批环节的流程壁垒,优化了用海营商环境,提升了海域管理效能。
三是明确材料要求。将部文件中“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要求调整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提高了利益相关者协调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四是简化登记程序。明确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持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首次登记手续,简化立体分层设权的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流程。
五、注意事项
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处
电话:8332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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