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4-2500-2024-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4-05-20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然综〔2024〕405号
- 发布日期:2024-05-29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15号)已下发,现将已同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发予你局,即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工作按照以下条款执行,适用范围与有效期同榕政办规〔2024〕15号文。
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
(一)申请沿城市主要干道(规划宽度不小于40米)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建筑周边应保证消防疏散要求及确保净宽不小于3米的出行通道。增设电梯前现状通道不满足3米的,应保证增设电梯后不低于现状出行通道宽度。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大于3米。确因实际条件限制连廊需超过3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论证,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并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从主体建筑外墙起计算建筑间距。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米控制,如确因实际条件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不满足6米要求的,应符合建筑防火相关规范要求,并征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与其它方向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
(五)建筑底层为店面的,应避免直接将电梯设置于店面门前,需向同梯位底层左右相邻两间店面业主征求意见。
(六)电梯尺寸为电梯井基础(或勒脚)以上围护结构外皮尺寸。
(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简易建设工程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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