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8-0200-2007-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07-06-05
- 标 题: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核样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榕规〔2007〕59号
- 发布日期:2007-06-05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建设单位:
我局在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审核中,发现一些建设项目的施工位置与规划审批不符,存在移位现象,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为了杜绝这类现象发生,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放核样工作。经
1、 所有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放样和基础后核样。
2、 规划局委托市勘察院对建设项目进行放样和核样工作,勘察院应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红线进行放样和核样,并对放核样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3、 勘察院在受理建设单位放样申请时,必须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结束后,要通知勘察院到现场核样,未经核样的项目不得进行上部建筑施工。
4、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审核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放样及基础后核样单。未进行基础后核样或没有核样单的,我局将根据《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5%罚款。
5、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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