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8-0200-2015-0009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5-10-21
- 标 题: 关于调整办公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榕规办〔2015〕50号
- 发布日期:2015-10-21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会议精神,参照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称《省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我局榕规办[2014]27号文中关于我市办公建筑层高与容积率审批规则进行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我局榕规办[2014]27号文中明确:“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6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6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按3倍计容。底层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单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现按《省技术规定》调整为:“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宜在3.4~5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底层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单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本通知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施工图实施。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0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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