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8-0200-2017-0003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7-09-30
- 标 题: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办公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调整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榕规办〔2017〕54号
- 发布日期:2017-09-30
- 有 效 性: 废止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对接《省技术规定》新要求,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办公建筑层高容积率计算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公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在3.4~4.5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6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6米且小于8米时,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等于8米时,按3倍计容。底层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单层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及配套活动场所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沿用“榕规办〔2015〕50号”文关于办公建筑层高的规定执行,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
1、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
2、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已按“榕规办〔2015〕50号”通过规划总平面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均按本通知第一条要求执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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