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22-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2-04-19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 发文字号: 榕自然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4-21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榕自然规〔2022〕2号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4-21 10: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2CJ00493),现将《福州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9日

 

  福州市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自然资发〔2022〕50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9〕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形成条块合力,提升防治能力,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着力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最大程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总结各县(市、区)1:5万和1:10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继续开展地质灾害点和高陡边坡专群结合监测预警实验、工程治理、排危除险、地质灾害搬迁,2022年底前力争让1000户受威胁群众远离地质灾害威胁。

  二、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2022年我市气候复杂多变,气温偏高,7~9月降水量总体偏多,预计登陆或影响我市的台风有6~8个,较常年略多,夏季有1~2个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由局地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增大,房前屋后崩塌滑坡易引发零星人员伤亡,高隐蔽性的高位远程泥石流易引发群死群伤。4~6月为内陆山区重点防范期,7~9月为台风暴雨影响地区重点防范期。

  2021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排危除险、工程治理、搬迁安置等综合治理措施,累计投入2037万元,对254处地质灾害监测点安装了1585套普适性监测预警设备;累计投入治理经费3017万元,治理77处,惠及332户2569人;已累计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256处(其中:地质灾害点71处,高陡边坡185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逐步消除。目前,全市有地质灾害点999处和房前屋后高陡边坡4345处,其中:将28处规模较大、危害程度较大级以上或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附近的重要地质灾害点列为市级重要地质灾害点,予以重点防范。

  各县(市、区)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由同级资源规划部门于4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各类在建工程、公路、铁路、水库、学校、景区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列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并函告同级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增列入本级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

  三、地质灾害防范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级主要单位职责分列如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1)汛前组织力量,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文化与旅游、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进行调查,划定重点防控区,提出防灾措施,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地质灾害数据库;(2)认真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等制度;与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异常降雨时段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落实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3)配合市应急管理局,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促进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做好尾矿库(坝)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综合治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的排查巡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做好城区道路边坡相关区域的排查巡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做好直接威胁安全的水利水电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覆盖排查,加强线路护坡检查和维护,存在泥石流、山体滑坡、危岩落石、高位崩塌风险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综合防范治理,确保不出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并配合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通报气象监测预警资料和降雨时空分布等信息,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学校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避险转移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将A级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A级旅游景区管委会或运营主体,督促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汛期关闭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台播报市人民政府防灾工作部署、灾害性气象、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

  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家基础电信企业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负责督促各企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具体责任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及时发放“两卡”(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四、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开展风险调查,查明地灾隐患

  有序推进福州市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别和以孕灾地质条件为主的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核实和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清单,逐点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深化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和发育规律的认识,总结成灾模式,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推进防控方式由“隐患点防控”逐步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

  (二)加强巡查监测,强化值班值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在各所辖区域组织防灾责任人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点及其他易发区域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泉水断流、异响、坡脚渗水、坡顶裂缝、坡面剥落、地面隆起等异常现象和问题时,要及时处置,情况严重时,要果断转移受威胁对象,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各点防灾监测人要加强日常巡查监测,主动配合相关防灾工作,遇有灾险情时,按照转移预案和当地政府安排,迅速转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确保应急值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预警预报,重视科技防灾

  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推动普适型监测预警仪器设备集成使用,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技化、精细化水平。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要主动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会商,发布风险预警等级信息,提醒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预警预报后,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防灾各项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四个等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较高风险、风险高、风险很高,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黄色、橙色、红色。

  黄色预警:防灾责任人应组织监测人加强巡查监测;

  橙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对象应转移避险;

  红色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受威胁对象应转移避险。

  各有关部门、人员,收到相应的预警预报后,组织实施转移避险。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水利、铁路等线性工程的工程设施及临时施工工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对可能发生灾险情的,防灾责任人应当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及实施交通管制。地质灾害灾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四)推进搬迁避让,实施工程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质灾害点的危险性、危害性和经济条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开展排危除险、搬迁避让及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工作。

  对位于偏远山区、工程治理投资过大或治理后仍不能有效消除威胁的地质灾害点和高陡边坡,鼓励受威胁群众搬迁避让、异地集中安置。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州市地质灾害搬迁实施方案》(榕政综〔2014〕232号)、《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要求,核定搬迁对象,实施搬迁重建,复垦旧宅基地。

  对位于乡村、集镇及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因素引发、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造成经济损失大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政府要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其纳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有序开展治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点,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治理;治理未完成前,应列入隐患点管理,建立群测群防体系。

  (五)高效应急处置,强化技术支撑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严格落实速报制度。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险情扩大,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类型、范围、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并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建议,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通过“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存档。因地质灾害死亡或失踪的灾情,属地县级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六)强化源头管理,避免新增隐患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尊重自然规律,通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识别地质灾害风险区,科学安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引导各项建设选址尽量避让地质灾害风险较高地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区划结果作为基础设施或重大工程建设的基础依据。对于确需在地质风险较高地区开展的乡村建设、城镇建设、铁路公路建设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前采取避让或综合治理措施。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方实施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对未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技术规范建设挡土墙、护坡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相关部门应责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完善防范措施,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七)建立奖惩机制,推进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搬迁、排危除险等工作。市级财政重点支持市级重要地质灾害点“消灾去险”工作,根据地质灾害规模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重要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搬迁、排危除险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建立防治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将各地防治方案执行情况、防治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下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地质灾害点搬迁及治理进度快、成效好的市县予以资金支持。对于工程治理的,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市级重要灾害点工程治理项目,按照“先治先补”和“特别紧急的灾险情治理项目可提前”的原则,按不超过经审核后项目概算的40%~50%给予补助,在项目优选和资金安排上加大对闽清、永泰、罗源的倾斜力度,按不超过50%,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40%。对于采取搬迁避险的,在省级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配套补助1万元,属于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市级财政再增加补助每户1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视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对在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等防灾工作中发现险情前兆,及时报告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人员伤亡或减轻了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在抢险救灾或恢复重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规定,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中列支,奖励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对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通知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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