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17-007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17-01-06
- 标 题: 关于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规办〔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7-01-0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建设单位:
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根据规划可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1)项目各地块被城市道路、河道、山体等分隔;
(2)确因拆迁问题导致项目整个地块无法一次性报批;
(3)其他经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可分期实施的项目。
2、我局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明确项目总指标及可实施分期建设的各地块主要规划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
3、我局在办理总平面审批阶段,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项目总指标及可分期建设的各分地块主要规划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
4、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规划要求
(1)分期实施应保证各地块指标、配套设施等满足规划要求;
(2)分期建设地块相对独立,不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效果。分期地块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中对分期或分地块规划指标。
(3)一期工程应优先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配套设施先行实施,如幼儿园、酒店、安置房、保障房及公租房等。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的项目,无分期或分地块指标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按第1点要求执行。已分期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剩余地块按第1点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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