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26-0003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6-06-0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然规〔2026〕2号
  • 发布日期: 2026-06-0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6〕2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6-09 15:44

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海域立体开发应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分类管理、科学兼容的原则,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合理确定兼容功能,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适用于福州市行政管辖海域范围内新设、已设和到期续期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可对养殖、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温(冷)排水、海上风电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

位于新修岸线向海一侧的围填海形成的斜坡、非透水构筑物经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可与其他用海方式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三、工作流程

(一)用海审批

1.申请报批。在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新设项目的,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市场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同一海域两个以上项目用海同步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的,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明确的各自使用空间范围分别依法依规办理用海手续。

在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新增用海主体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办理用海手续。已设海域使用权和新设海域使用权均属同一级用海审批权限的,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和新设海域使用权可一并报批;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新设海域使用权批准前,完成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手续;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且审批层级不一致的,原海域使用权人与原项目审批机关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已设海域使用权后续变更义务后,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和新设海域使用权可同时报批。     

2.海域使用论证。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强化海域使用立体论证,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可行性。

符合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现行规范界定用海方式、平面界址,还应提供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范围界定,编制宗海图及宗海界址点坐标表。

3.利益相关者协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不得危及相邻海域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有关用海活动的安全,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及其他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约定各自使用范围、权利义务和冲突解决方案等事项,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与用海冲突。

4.申请材料。立体分层设权海域的各用海主体协商一致后,新设项目用海主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权证信息、利益相关者协调文件等材料。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宗海平面界址、用海空间层(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高程、深度范围等信息和按有关技术规范绘制的宗海图。

5.审查重点。审查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等规划,确保项目用海符合规划确定的主导功能和管控要求。按照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项目用海,原则上不得影响海域主导功能的发挥。

6.批复或出让要求。立体分层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中需明确宗海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明确原海域使用权的空间分层信息等变更内容。

(二)海域使用金缴纳

1.缴纳要求。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证一缴”的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

2.缴纳标准。《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文件施行后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以及新设立海域使用权的,均按现行规定标准或市场化出让成交结果征收。国家调整征收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

1.登记程序。海域使用申请人凭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利益相关者协调协议以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材料,依法申请首次登记。

在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国务院审批项目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权利人一致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可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新设海域使用权和已设海域使用权均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持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首次登记手续。

2.登记要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据海域分层使用的权利设定结果,推行并完善三维立体坐标登记。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应注明批复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和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图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立体分层设权海域使用权人沟通协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原海域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妨害新申请的立体用海活动。因国家重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立体分层用海的,可依法调整或收回原海域使用权。

2.加强立体分层设权海域监管。对已确权的立体开发海域,应加强对立体用海情况、权属关系变化、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等监管,保障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3.实施立体分层海域动态跟踪监测。综合利用遥感监测、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已确权海域的立体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动态监测,保障海域资源有序开发与高效配置。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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