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26-0004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6-08-27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整体提升改造后剩余零星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然规〔2026〕4号
  • 发布日期: 2026-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整体提升改造后剩余零星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6〕4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8-28 10:16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工业项目整体提升改造后(含工改商等),剩余零星用地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剩余的零星用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

  (一)剩余的零星用地现状为非工业性质用地(现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属地政府核实征迁补偿并出具相关意见,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保留现状用地,不实施新建。如未实施补偿的,则不改变原有权属,依据原不动产权证及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剩余零星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已实施补偿,则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办理该部分不动产权注销手续。

  (二)剩余的零星用地规划为非工业性质用地(现状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企业出具具结书,明确是否获得征迁补偿并承诺不实施新建和支持规划实施。如未实施补偿,则不改变原有权属,依据原不动产权证及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剩余零星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已实施补偿,则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办理该部分不动产权注销手续。

  二、剩余的零星用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

  通过第三方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参照上述第一点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如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存在违建情形,待整改到位后,再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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