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0200-2026-0005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6-09-21
  • 标    题: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自然规〔2026〕5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榕自然规〔2026〕5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6-09-28 17:52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探索取水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路径和方法,助力健全水权交易市场和水资源所有权权益有效实现,以物权手段提升水权治理效能。现将我市开展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登记原则,开展取水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证审核发放及批后监管、延续、变更审批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加强对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指导和跟踪服务,加强数据共享和应用。推动将取水权进行抵押融资,实现水资源变水资产。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权利类型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确定取水权权利类型。权利性质为批准取用等,用途、使用期限等根据取水许可如实证载。

  (二)开展地籍调查

  取水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开展地籍调查,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或遗失补证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经核验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直接办理登记;若存在权属不清、信息不一致等情况,修改完善后再申请办理登记。取水权登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地籍调查与取水许可调查相结合,在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增加符合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取水口位置示意图,实现一次调查成果两个部门共用。

  在开展取水权不动产地籍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取水许可证记载的取水点坐标与实地不相符,以地籍调查获取的取水点坐标为准。

  (三)推进数据共享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水许可的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三期)共享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效便捷开展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结果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三期)共享给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权交易提供产权保障。两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数据共享和成果应用。

  (四)加强部门协同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对申请办理了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证相关权利和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取水量、取水期限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取水权人办理取水许可等,以保障取水权交易信息的实时性,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三期)及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取水权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过程中,发现登记信息与取水许可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三期)推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取水权人根据取水许可等材料主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类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进行登记。如已办理取水权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利人变更、延续、注销取水权行政许可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三期)核实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查封或者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尽到积极配合查询的义务,确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实时获取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取水权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共同推进取水权抵押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调处取水权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因登记记载错误事项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更正登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取水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疑难问题解决,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6年6月起至2027年5月止,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

  1.收集基础资料。对福州市取水许可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登记情况,建立清单。

  2.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我市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小组,编制取水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3.完善相关制度。编制《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取水权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试行)》《取水权不动产地籍调查表(试行)》等,确保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办理。

  4.强化技术支撑。升级拓展福州市不动产信息平台(三期)取水权模块,实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数据共享公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强化部门联动。自然资源与水利、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打通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的方法路径,印发相关通知要求,加快工作落实见效。

  2.优化登记流程。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取水许可与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一次申请、并联办理”,并将取水权抵押登记延伸到银行服务窗口,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业务培训会、专题座谈会、政策推介会等形式,全面解读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政策内涵与物权效力,破解“企业不敢贷、银行不敢放”的融资堵点。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水资源管理、金 融管理、抵押权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取水权抵押登记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5.发挥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探索登记成果应用,力争2027年4月底前完成一批登记任务,并实现取水权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总结推广阶段

  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逐步推进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常态化,编制试点成果,形成工作报告,2027年5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四、探索开展抵押登记

  (一)适用条件

  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取得福州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取水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行为。

  (二)适用对象

  1.取水权合法有效。取水权必须依法取得,依法可以转让,未受到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限制,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

  2.取水权权属清晰。取水权权属关系明确,无权属争议。

  3.符合信贷政策。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要求,所属行业、产业和融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包括经营状况、债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三)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取水权抵押融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权不动产权证书、融资申请书等。

  2.调查核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拟抵押的取水权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其合法性和基本情况。

  3.价值评估。取水权价值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双方协商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签订合同。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主债权合同及取水权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取水权抵押登记。

  6.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抵押人发放融资款项。

  五、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一)全面梳理、精简材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取水许可的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对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申请材料进行梳理,按照不重、不漏原则,制作申请材料清单并对外公布,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对办理取水许可已提供的材料,办理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时可以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二)规范流程、设立专窗。由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专窗,权利人提交申请后,按照拟定的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收件,实现只进一个窗口、只跑一次,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探索预告登记在取水权不动产登记中的应用。

  (三)服务提质、方便快捷。对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办结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相关规定,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收取证本费10元/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取水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试行)

  2.取水权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3.取水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

  4.取水权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5.不动产地籍(取水权)调查表(试行)

  6.不动产数据库(取水权)扩展内容(试行)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水利局

  2026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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