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2604-2017-0056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7-09-1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17)181号
  • 发布日期:2017-09-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政地〔2017)181号
来源: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7-09-15 03:44

 

 

 

 

 

 

榕政地〔201718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梅政综〔2017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清县塔庄镇、白樟镇、省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0.9633公顷(其中耕地0.90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塔庄镇塔庄村水田0.83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45公顷,白樟镇白南村水田0.00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7公顷,樟山村水田0.03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8公顷,省璜镇前峰村水田0.0175公顷、旱地0.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4公顷,省璜村水田0.0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9公顷。合计批准0.989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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