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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地〔2017〕18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长乐区人民政府:
《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长政综〔2017〕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长乐区古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长乐区境内农用地1.0013公顷(其中耕地1.00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长乐区古槐镇井门村集体水田1.001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长乐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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