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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地〔2018〕9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17〕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高山镇、镜洋镇、龙田镇、新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0700公顷(耕地0.05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福清市高山镇后安村旱地0.0120公顷;镜洋镇梨洋村水田0.0106公顷、其它农用地0.0014公顷;龙田镇赤坑村旱地0.0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新厝镇硋灶村旱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6公顷,东沃村水田0.0120公顷,新厝新园地0.0120公顷。合计批准0.0700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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