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4-2604-2018-0029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8-07-23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18]218号
  • 发布日期:2018-07-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政地[2018]218号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8-07-23 16:30

 

 

 

 

 

 

 

榕政地〔2018218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梅政综〔201879)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清县金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2.0168公顷(其中耕地1.4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金沙镇前坑村水田0.94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8公顷;使用金沙镇三太村水田0.4618公顷、园地0.38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4公顷;合计批准2.016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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